舆情反映
昌黎县法院院“高效调解+当场履行”!实质解纷“一次”到位
近日,昌黎法院民事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被告当场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赔偿款,矛盾得到妥善化解。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李某与被告张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事发当日,原告与被告因邻里琐事发生纠纷,冲动之下对原告二人进行殴打致其损伤,原告向被告张某多次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未果,遂将张某诉至昌黎法院。
案件受理后,党组书记、院长杨彦军被确定为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矛盾因小事而起,且原告二人和被告张某为多年邻居,若一判了之,案结但事难了,以后双方可能无法正常往来。
为尽快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分别与原、被告双方沟通交流,经梳理案件经过发现该纠纷系因琐事发生口角,而后矛盾加剧,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本次调解难度较大,若调解失败,将会进一步激化邻里矛盾。杨彦军院长详细研究案件材料,理清矛盾症结后,对症下药,首先从邻里关系和谐入手,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劝导双方理性处理邻里纠纷。在情绪稳定后,以法律为准绳,向双方当事人分析该纠纷涉及的法律知识及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双方当事人“心中有数”,为调解成功及确认赔偿金额奠定法律基础。经过杨彦军院长和书记员情理及法理的合力感染,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张某当场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2万元,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圆满解决。
多年的实践数据分析,相邻纠纷是最容易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邻里纠纷,破冰了邻里积怨,同时再续了当事人之间的邻里情分。下一步,昌黎法院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完善调解机制,充分释放司法温度,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在实现矛盾纠纷及时化解的同时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和高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翟杰 李子晴)
昌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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