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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反映

南方都市报:升格信访规范!夯实法治共识



《信访工作条例》将深刻影响中国信访制度改革与实践的操作、规范与责任追究全过程。信访不是“添乱、找茬”,而是公民正常的诉求表达,是在帮助改善权力运行状态和质量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力图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与之接续,国务院2005年版《信访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废止。

从《信访条例》到《信访工作条例》,虽然总体条目、规模相当,且在功能属性、时间节点上确有接续的特质,但显然不仅是规范名称层面个别关键词的增加,也不是《信访条例》作为行政规章的简单迭代。



对照而言,前续《信访条例》尽管也要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但其主要规制对象,集中在各级行政机关、政府部门,而《信访工作条例》因为制定、发布主体的高规格,将监督约束的对象一揽子扩容到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开展信访工作的所有机构,同时明确信访工作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这也就意味着以往信访个案中频繁出现的权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将有望借此得以改变。旧版信访规范无力、无权规制的机构和人员将实现一定程度的“清零”。

毫无疑问,《信访工作条例》作为“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将深刻影响中国信访制度改革与实践的操作、规范与责任追究全过程,也关乎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良好环境目标的最终实现。

从文本层面看,新旧两版信访规范对“信访”的界定,具有接续性。《信访工作条例》在此前行政规章基础上,增加了对“通过信息网络”这一新兴却已常态化的公民意见表达方式纳入信访工作的范畴,这就意味着包括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在内的所有网络互动路径,都囊括在内。新技术、新平台所给予传统工作机制的,可能不仅是沟通方式的变化,更带有对互动理念、对接反馈机制等或宏大或细致的要求,以一窥全,《信访工作条例》可以说责任重大。

而且,新旧信访规范在对包括信访接待工作时限等具体信访环节的要求同样具有接续性,从收到信访事项开始,到案件的受理、延长以及答复、复核,不仅都有一致的时限要求,而且《信访工作条例》还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事项的告知、衔接以及最终承接机关的异议表达等同样提出了时限约束。考虑到网络途径的引入,让信访办理的效率、节奏甚至态度,也可能发生迭代式的改变。

不难看出,行政规章此番“跨域升格”,可以说延续和深化了对具体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要求。而《信访工作条例》还进一步对信访事项根据不同属性进行分类处置,对应当通过审判诉讼、检察监督以及行政复议仲裁程序解决的个案予以机制性分流引导,这对于彻底改变“信访不信法”的传统观念误区,推动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观念养成无疑都具有指引作用。

同时,《信访工作条例》也在下力气扭转全领域的公职部门对于信访工作的错误认知、习惯看法:信访不是“添乱、找茬”,而是公民正常的诉求表达,是在帮助改善权力运行状态和质量。对接办的个案诉求、事项函件,信访也不能再被阻挡遮掩、应付推脱,条例还明确对“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人员,最高也将被追究刑责。

信访是民意互动渠道,是党和国家“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关键一环,不仅不能堵,而且必须疏。升格信访规范,夯实信法共识,《信访工作条例》的落地实践可以说肩负公共使命,承载公众期待。

图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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