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反映
村民监督新赋权!《民法典》规定了这一条
《民法典》生效后,村民新增一权利,将能严格监督村委会及村干部
这是一项村民新增的权利,《民法典》第264条:“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规定。
相比于之前制定和生效的:《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该条赋予村民:一个更明确的知情权;一个更有效的监督。村民将可以主动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而不是等待公示,这将让村民化被动为主动。

应该注意:该条论述的权利人是指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而不是村民,为了方便,本文都将称之为村民。村集体组织成员和村民相比:范围要更小,村集体成员主要是指户口户籍在所在村的村民。
换句话说:基本上如果你户籍在该村,且人际关系、经济关系,土地关系也在,那么你就是该村的村集体成员;如果不是的话,也可以经村集体组织同意后,成为该村,村集体组织成员。
村集体组织成员,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问题。其实在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之中已有规定。主要规定为: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公示:总结如下:
1、《村委会组织法》
一般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务公开由村委会公开,每季度公布、每月公布,接受村民查询 ;
2、《土地管理法》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3、《物权法》
村委会依法依章程和村民公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该些规定对于村民来说,关于自身权益的重大事项,可能往往都是在村委会决定后或者已到了分配阶段,才知道的。
《民法典》相比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村民监督权,虽然仅仅几个字的差别,但是村民的监督权利得到明显提升。之前的多是要求进行公示,但公示内容可能很模糊,需要查询,而查询的方式和方法也无规定。
新出台的《民法典》第264条规定,就明显地完善了这一点,依法可以查阅和查看、复制。更有利于村民实行监督,减少权利被侵害的可能性。
文章来源小小王律师头条,内容有删节
编辑 张汉英 邮箱 hxmyw99@163.com
这是一项村民新增的权利,《民法典》第264条:“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规定。
相比于之前制定和生效的:《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该条赋予村民:一个更明确的知情权;一个更有效的监督。村民将可以主动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而不是等待公示,这将让村民化被动为主动。

应该注意:该条论述的权利人是指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而不是村民,为了方便,本文都将称之为村民。村集体组织成员和村民相比:范围要更小,村集体成员主要是指户口户籍在所在村的村民。
换句话说:基本上如果你户籍在该村,且人际关系、经济关系,土地关系也在,那么你就是该村的村集体成员;如果不是的话,也可以经村集体组织同意后,成为该村,村集体组织成员。
村集体组织成员,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问题。其实在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之中已有规定。主要规定为: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公示:总结如下:
1、《村委会组织法》
一般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务公开由村委会公开,每季度公布、每月公布,接受村民查询 ;
2、《土地管理法》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3、《物权法》
村委会依法依章程和村民公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该些规定对于村民来说,关于自身权益的重大事项,可能往往都是在村委会决定后或者已到了分配阶段,才知道的。
《民法典》相比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村民监督权,虽然仅仅几个字的差别,但是村民的监督权利得到明显提升。之前的多是要求进行公示,但公示内容可能很模糊,需要查询,而查询的方式和方法也无规定。
新出台的《民法典》第264条规定,就明显地完善了这一点,依法可以查阅和查看、复制。更有利于村民实行监督,减少权利被侵害的可能性。
文章来源小小王律师头条,内容有删节
编辑 张汉英 邮箱 hxmyw9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