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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办通知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23〕59号)有关要求,确保我市水库安全运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全市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内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分管负责人要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管理运行中的重要问题,亲自检查督促水库安全工作。

二、切实加强水库工程运行调度管理。强化“四预”措施(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由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政府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复并组织落实。

三、严格规范水库安全管理。一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并设置界桩和公告牌;二是县级人民政府要科学核定具有防洪功能的公益性水库的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将水库维修养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资金预算予以重点保障;三是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结果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筹措资金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同步落实“一库一策”安全度汛措施,在隐患未消除前原则上一律空库度汛。

四、提高水库管理队伍素质。水库管理单位领导班子须配备不少于50%的水利专业干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水利专业技术职称。水库管理机构新进人员应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进行招聘,聘用水利专业人员占比不低于80%。

五、实施水库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每年从水库防汛责任制落实、大坝定期安全鉴定、水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库“两项”经费落实等方面考核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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