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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治理角度看山西芮城刀刺副县长案


山西刀刺副县长案的网络视频截图

编者:法治社会必须守法,首先应该谴责持刀伤人者,其次也要反思刀刺副县长的悲剧!这起案件的前因后果,属于社会治理的典型案例,由此折射的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六一儿童节的一则成人新闻!中午时分,多家媒体发布通稿“山西芮城通报“副县长被刺”:刑释人员转嫁私愤行凶”。浏览这则通稿可见通篇只是官方的说辞,并无记者对于行凶者的采访,那么这个刑释人员究竟有多大的私愤?竟然铤而走险行凶刀刺副县长。

从这篇当地官方通稿标题来看,刀刺堂堂副县长的行凶者可谓穷凶极恶,身为犯罪分子刑满释放不久,悍然转嫁私愤持刀伤人。但是再看文章内容之后,才清楚这个刑释人员原本是个良民,就因为拆迁补偿纷争的诉求最终无果,因为不当上访而被捕获刑,出狱后即再次发生凶案被抓。这一较为典型的社会案例,发生在中央要求创新社会治理的今天,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值得推敲。

通稿中称行凶者黄某海,父母早年离异随父生活,其母的房产属于拆迁范围,在另外三子及其女婿见证下,共同签订家庭补偿财产分割协议,并均签名按印,牛某清和共同生活的三个儿子各得其所。数年后黄某海的父亲去世后,黄某海(其随父生活)要求更改被拆迁人,并参与补偿财产分割,两级法院判决均不支持其诉求。从事物表面和法律程序看,似乎这个黄某海是无理取闹,属于不当诉求。然而按照社会常理,如果没有一点理由,不停地上访诉求,如果不是当事人精神失常,那就可能另有缘故。

这起拆迁补偿纠纷事件中,固然黄某海随父生活,但是其母亲的房产权属归谁?其母离异时夫妻对于此房产是否明确分割?这个房产的拆迁补偿黄某海是否也该有份?而黄某海父亲去世前是否对与其共同生活得儿子有什么交代?缘何在父亲去世后黄某海执着地要求参与房产补偿的分割?而在经两级法院判决后其仍然决绝地上访诉求?直至因为上访被捕判刑之后,仍然还要寻找原来的当事官员理论此事,直至争端爆发持刀伤人。这种情况一种可能是黄某海精神问题,一种可能属于转嫁私愤报复社会,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其有冤屈。

被刺的现任芮城县副县长,时任住建局长姚康宁,当时在处理拆迁补偿过程,尤其是涉及黄某海母亲的补偿中,有木有秉承公道正派的予以处置?刑释人员黄某海纵然真是转嫁私愤行凶,其在诉求拆迁补偿以及上访过程,接触的芮城县工作人员也不少,为什么要在芮城县副县长姚康宁身上转嫁私愤?遑论中国单就芮城县的刑释人员有多少,单就这个刑释人员黄某海要去转嫁私愤,不惜再次坐牢要去持刀伤人?俗话说非常之事必有非常原因,刀刺芮城县副县长一事值得关注,从社会治理角度也应该认真调查分析原因,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纵观此案的来龙去脉,如果这个黄某海之前之前并无劣迹,那么其有今天会不会属于“逼上梁山”?尽管黄某海由一个普通公民,因拆迁纠纷成为罪犯,然后成为刑释人员,而再次成为犯罪嫌疑人,但是黄某海的公民权利仍然需要维护。因为多年的拆迁纠纷上访无果,直至今日发生刀刺副县长的悲剧,提醒当政者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尽可能地创新治理方法和手段,积极解决和克服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才是王道。这起极端事件证明,严刑峻法并不是万能的,假如刑释人员黄某海确有冤屈,若干年后会不会发生更为极端的事件?

编辑 张汉英 邮箱 hxmyw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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