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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施行!山西煤矿安全隐患将最严查处



日前山西省政府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下发《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査处理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煤矿安全隐患责任追究,推动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真正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谁查处、谁报告、谁调查”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一)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的;(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三)年度内同一类型间题重复出现的;(四)一次检査发现3条以上的;(五)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的;(六)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织调查的。

办法规定煤矿安全隐患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隐患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关于责任追究也有明确规定,将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对煤矿办矿主体、煤矿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单位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编辑:张汉英  邮箱hxmyw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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