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
清风苑杂志:校外培训机构乱象
校外培训机构乱象
资本化运作、制造教育焦虑、恶化教学秩序……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野蛮生长、疯狂扩张,在充当教育内卷化重要推手的背后,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还隐藏着不为人知的一面。
从2017年至2021年6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校外培训机构案件132件169人。经分析发现,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把生源当作财源,通过售卖学生个人信息,充当升学、择校、就业“中介”等手段谋取利益,且存在教师素质不高、授课场所安全隐患大、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等问题。
2021年7月24日,为持续规范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在“双减”政策背景下,校外培训机构即将迎来“最严监管”。重拳整治之下,种种乱象有望得到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也将逐步回归育人本质。

上篇:与“虎”谋皮
一些不良培训机构为了创收、提成,不惜买卖学生个人信息,甚至被犯罪分子利用,充当升学、择校“中介”。当生源沦为敛财的工具,培训机构教书育人的本质也彻底改变。
充当中介“掮客”
2019年秋季开学前的一天中午,徐州市泉山区110指挥中心接到了一起报警:某校外培训中心被家长围起来了。
原来,一次偶然的机会,该培训中心的马老师认识了一名叫郭某某的“文化人”。郭某某宣称自己在教育部门有过硬的关系,能够帮助孩子择校,根据学校口碑的不同,需要收取几万至十几万元的择校费。马老师信以为真,便向她介绍了培训机构里的90多名学生家长。每介绍一名学生家长,马老师可以从中收取2000—5000元不等的“好处费”。从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郭某某共骗取百余名家长280余万元。
临近开学,家长们才发现,拿到手的入学通知书是假的。郭某某不仅伪造了入学通知书,还从淘宝上购买了教育部门的假公章。
家长们一怒之下,聚集在培训机构前集中维权。马老师这才得知,郭某某原来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事后,郭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该培训机构也受到了行政处罚。
“一到择校季,就是家长们最焦虑的时候。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利用家长在择校问题上不计成本的心理,借机充当掮客,暗示有门路可让学生上名校,从中赚取中介费。”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徐红静说。
2021年2月,徐红静刚办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两名校外培训机构的合伙人在一次聚餐的过程中认识了高某某,高某某自称与教育局领导很熟,只要交一定的“择校费”,就能将孩子介绍到好的学校上学。
随后,两名合伙人不仅托高某某为自己的孩子择校,还将培训班里的学生家长介绍给高某某,从中收取“中介费”。短短4个月的时间,高某某先后收取两名合伙人转账的“择校费”18万余元。后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记者了解到,近一年多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相关“学托”诈骗案79件83人,受害家长近300人,涉案金额高达2810余万元。其中多起案件便是由深谙“行业之道”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者利用职业便利,推波助澜所致。在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学托”诈骗案中,作为教育培训机构的老师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就收取中介费100余万元。
买卖学生个人信息
为抢夺市场份额,一些教育培训机构还非法购买、出售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
2020年8月21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坊前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有校外培训机构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警方随后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抓获。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朱某某专门在网上从事个人信息倒卖。从2020年5月至6月,他先后多次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近40万条,随后至浙江、无锡等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11万余条,购买者涉及多家教育培训机构。
“2020年8月19日,一个陌生的微信号加我好友,问我是否需要无锡周边学校家长信息。价格是1000条以内0.8-1元,3000条以内0.5-0.6元。我选了2000多条,用支付宝付了1300元。这些信息主要包含了无锡市中小学生的名字、年级、学校、电话。”一名培训机构的负责人说。
拿到信息之后,这些校外培训机构便开始疯狂骚扰家长,大肆宣传招生。直到家长们烦不胜烦后,再购进一批新的号码继续推销。
“我有了新的无锡小学生的信息,就会挨个发信息问他们是否需要。他们反映说,之前购买的信息,内容是准确的,但是打得多了,家长不耐烦了。我跟他们说,这次的信息比较新,他们就要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供述道。
之后,朱某某等3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刑,这些教育机构也纷纷受到了行政处罚。
有买的就有卖的。在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祝某某等人开了一家科技公司,与多家知名教育机构合作,在帮助教育机构推销线上课程的邀约业务期间,还为其购买、出售或者交换公民个人信息。近一年半时间,共置换学龄儿童信息数十万条。
在泰兴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将非法获取的中小学学生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校外教育机构员工,用于教育培训机构宣传招生,随后,该教育机构又将这些信息转卖给其他同行。
这一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而且侵犯了多名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
2020年6月,经泰兴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泰兴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至4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判令4名被告人一个月内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
为惩治侵犯儿童个人信息犯罪,确保儿童个人信息安全,泰兴市检察院还牵头联合该市网信办、公安局、教育局等部门会签了《关于建立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协作机制》,要求对拥有儿童信息的教育、医疗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部门从业人员的培训,引导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规披露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儿童个人信息。
下篇:“危险关系”
火爆的市场蛋糕,人人都想要“分一杯羹”。被抛诸脑后的,是安全、责任以及“传道受业解惑”的职业道德。
安全隐患堪忧
2019年以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发生在校外培训机构的刑事案件4件7人。鉴于此,该院联合开展了一场专项执法检查,他们发现,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场地面积狭小,未达到场地面积要求;部分机构在提供培训的同时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却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工作人员大多为培训机构负责人的亲戚或者社会招聘人员,无健康证,餐具消毒不到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陈福成也向记者反映,他们在办理一起猥亵儿童案后发现,涉案的托管班设立在居民小区住房内,没有消防通道和消防设备,房间内除了客厅安装了监控设备,其余地方均没有安装监控。此外,托管班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也存在安全隐患,既未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明,聘请的做饭人员也没有进行健康检查。
“安全无小事,对安全隐患的容忍就是对生命的漠视。”采访中,检察官们纷纷表示。
2020年12月,如皋市公安局民警在一处路口查获了一辆违规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上的情况让民警至今回忆起来都心有余悸:核载7人的小型客车竟然满满当当挤了24名背着书包的小学生,超载率在257%以上。
这辆超载客车的驾驶员名叫姜某某。2020年11月,他听说儿子补习的培训学校要招校车司机,便毛遂自荐。双方谈妥后,姜某某先后八天来回22趟驾车从如皋市开发区某小学门前接学生至培训学校参加辅导补习。
根据国务院2012年发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校车必须取得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但这家培训机构的负责人表示,根本不知道需要校车运输资格,直到姜某某出事之后,才和有校车运营资格的公司签订了协议。
2021年8月底,姜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1日,姜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
就在今年2月,本刊在《晚托班,家长何时才能“放心托”》一文中也报道了扬州邗江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校车”案。据了解,针对校外培训机构里的安全隐患,该院结合查实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履行监管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向扬州市邗江区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行政机关制发了5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中提出,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等多部门应完善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审批准入程序,常态化开展专项联合督查,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性侵案件高发
2019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公开表示,由于监管体制不健全,校外培训机构成为当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灾区。
最常见的作案手法就是:犯罪分子利用父母不在场的便利条件、孩子的年幼无知和对“老师”权威的信服,在教课过程中,通过哄骗等手段,进行超出正常授课范畴的身体接触……
究其原因,是校外培训机构在聘用相关人员时未按规定进行入职查询,忽视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考察,导致教师素质难以保证。
2020年12月,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猥亵儿童案。被告人罗某某在当地经营了一家校外托管机构,从2020年12月7日至12月16日,罗某某利用辅导作业的机会,先后八次对年仅11岁的女童实施猥亵。
被侵犯的女童情绪一直低落,甚至对男老师产生了恐惧心理。被害人家长察觉后报案,罗某某被抓获。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此前,罗某某还曾对另两名不满10岁的女童实施过多次猥亵。
但他到案后拒不认罪,坚称自己只是在辅导作业的过程中与学生正常的身体接触或无意之举。
“现场的监控录像,以及该案中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未成年人证人证言等,都能清晰地指证其犯罪事实。而且,罗某某的手机里还保存着一张偷拍女童敏感部位的照片,也能反映出其意图。”本案承办人、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陈福成说。
令人震惊的是,罗某某的托管中心成立已达十年之久,但直至案发前,都未取得营业许可证和相关资格证明。
2021年7月,罗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同样的案件也发生在苏州。犯罪嫌疑人邱某某是某校外培训机构的一名数学老师,2020年7月的一天,他为11岁的被害女学生上完数学课后,趁其趴在桌子上睡觉,对其实施了猥亵。
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审查后发现,多年前,邱某某在担任高中教师期间,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满释放后,他于2009年应聘至该校外培训机构,入职时仅提供了师范类毕业证书,并未提供教师资格证。他隐瞒了自己的刑事犯罪记录,相关培训机构也没有进行查询和核实。
记者了解到,按照我国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基本要求,申办人除了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向教育部门申领办学许可证。
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的规定,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都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但事实上,培训机构无证上岗,或“有照无证”的状态,几乎成为一些民办培训机构违规运行的常态,连最起码的对教师资质的把关都做不到,更谈不上师德的管理。
“一些培训机构为维持或扩大培训规模,对聘请的教师资质把关不严,导致一些师德有问题或以谋利为目的的人混入其中;再加上日常不注重对教师的师德管理,致使猥亵女童犯罪风险增加。”陈福成说。
采访中,不少检察官向记者表示,在此类案件中,除了涉案的当事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外,校外培训机构背后的监管部门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为进一步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安全建设,检察机关纷纷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完善教师准入制度,重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来源清风苑杂志 邓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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