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
调查哥发帖被拘!一审告赢警方及政府

男子网上发文因“内容不实”被拘起诉警方、政府,一审胜诉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男子刘春华因发帖被拘,因不服当地警方处罚决定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结果,将乌审旗公安局和鄂尔多斯市政府告上法庭,经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刘春华胜诉,乌审旗公安局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事发原由为刘春华2019年6月7日以“新闻调查哥”为名通过新浪微博发布一篇博文,在网上公开反映乌审旗原住房管理中心(简称原房管中心)使用“失效”公章等问题,警方认定“内容与实际不符”,对其作出行拘15日的处罚。之后刘春华申请行政复议,鄂尔多斯市政府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
刘春华称乌审旗房管部门2005年成立以来,使用过三个名称分别是乌审旗房地产管理局(简称房管局)、乌审旗房管中心(2010年更名)和乌审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2017年更名)。此前他有一个官司,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乌审旗房管局变更为房管中心后,曾继续使用原房管局公章和发证专用章。刘春华认为,机构改革后原公章已失效,这也导致了其二审败诉,未能实现争议标的物的执行。
博文陈述他于2018年5月向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反映上述“未出庭”一事。同年10月,乌审旗纪委对其答复,开庭当天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外地培训,由办证大厅一主任出庭,并委托律师参加应诉答辩。受理情况为“予以了结”。
2018年12月,刘春华就上述问题向乌审旗纪委监察委进行举报。2019年5月,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他被告知:问题线索中所反映的已作废公章系乌审旗原房管中心的业务专用章,具体使用时间为2005年2月24日至2016年9月13日。处理结果为:了结处理。
对于纪检部门的两次书面反馈,刘春华均表示了“不认可”或“不同意”。于是刘春华在2019年6月以“新闻调查哥”为名通过新浪微博发文公开反映此事,就在文章发布不久,当地警方采取行动。
一审判决书介绍: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8日,乌审旗纪委向乌审旗公安局报案称刘春华的博文内容与事实不符,乌审旗公安局于当日受理。2019年7月8日,刘春华自行将该博文删除。2019年7月9日,乌审旗公安局作出乌公(治)行罚决字(2019)第5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8年,刘春华先后向有关部门举报乌审旗原房管中心使用失效公章、未出庭应诉等情况,经有关部门调查对刘春华明确答复后,刘春华发布上述博文。博文中“乌审农民”“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并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解释”等内容与实际不符,欲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刘春华通过雇佣网络水军增加该博文160000次阅读点击量,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乌审旗警方决定给予刘春华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交乌审旗拘留所执行拘留2日。
媒体记者经向刘春华了解,警方作出处罚决定时他刚出院,行拘2日后病情复发,故未继续执行。乌审旗公安局所作出行拘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上因刘春华的身体原因只执行了两天。因不认可前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2019年11月28日,刘春华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审视全文,刘春华在博文中已经自述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向其告知査明的事实、处理结果,并非否认纪委给予其答复,乌审旗公安局对该事实的认定不准确。同时,本案刘春华发布的博文主要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举报,但其未按正常举报途径反映情况,且博文内容中存在不妥言词,方式不当。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刘春华在微博发布的《乌审农民致自治党委第十三巡视组吴艳刚组长的一封信》博文中,公安机关认定的与实际不符的内容是否为编造虚假信息、是否构成治安行政处罚中的寻衅滋事及情节较重的情形。
2020年7月30日,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乌审旗公安局作出的乌公(治)行罚决字(2019)第5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鄂尔多斯市政府作出的鄂府复委复决字(2019)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刘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综合澎湃新闻记者程真报道内容,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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