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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调查

争鸣:社会问题总是靠刑法打击?只会让矛盾愈演愈烈


编者:法律人刘桃文章指出社会问题总用刑法来打击,关人不仅解决不了问题更让矛盾越演越烈!其观点值得关注并加以探讨,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并日益尖锐,如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以构建和谐促进发展,是一个现实的研究课题。华夏民意网全文转载法律人文章



刑法谦抑性:社会问题不能总是用刑法打击,关完人之后依然解决不了问题,只会让矛盾越演越烈

如今,刑法打击手段显得有些莫名其妙,很多社会问题往往采取动不动就要关人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尤其是前两年的“马树山案”、“玛艺珈依案”、近段时间的“高丙芳虚假诉讼案”、以及无数信访人员因为信访而被判判寻衅滋事案等等。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撼动了某些公权力的地位与利益,具体来说是撼动了某些官员们的利益。很多案件无法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反而成了某些当权者的手段!

一、刑法必须遵循其谦抑性,不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绝不能总是用刑事手段来解决问题。在立法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立法机关在没有其他有效手段来遏制某一恶意之时,不得已才将其列为犯罪行为,从而规定在刑法之中。在司法实践之中,常言:“小矛盾以和为贵,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中等矛盾定分止争,由法院居中裁判;大凶大恶就用极端刑事手段”。不论什么问题,都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绝大部分犯罪行为的发生也是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毕竟脑子有毛病、天生人格有障碍的人到底还是少数。举一个例子,当今中国发生在农村的故意杀人案件,其起因往往是一些小纠纷、小矛盾引发的,例如土地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正因为这些小矛盾没有解决好或者解决问题的方式过于简单粗暴,让一方有受到不公平的感受,从而让人的怨念越来越深,最后逐步上升为刑事犯罪。同样,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的时候,也要跟随遵循这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能用民法解决的就优先用民法,然后再用行政强制措施,最后才用刑事手段。如果没有抓住这个规律,二话不说直接用刑事手段,换做是谁都接受不了。

二、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遏制人性之极恶,保护党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不是某些腐败分子的乌纱帽保护工具。某些腐败分子的法治观念、法律素养极其薄弱,可以说是完全不懂法,甚至认为法律是他的工具,是为了他的“统治”服务的。正如前两年马树山举报了县委书记,然后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段时间的“高丙芳虚假诉讼案”,已经作出了77份判决,如果认为这是虚假事实,那高丙芳,包工头以及那77位民工都脱不了干系,最后只追究了三个人的责任,是不是有点杀鸡儆猴的感觉?此外,这算是很严重的社会矛盾吗?你可以说算,因为毕竟他撼动的是司法的权威性,把人民法院给“玩了”,但是换个角度,作出这些判决的法官是不是也太不严谨了?甚至说为了事后保护这些作出判决的审判人员们,而采取如果追责的手段也不为过,牺牲了三个人而维护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以及保护了众多审判人员的乌纱帽。

三、如果说信访人员都是疯子,那么他们究竟是如何疯的?几乎所有的信访人员,都是当地政府部门比较头疼的一个群体,因为他们在到处告状,还要上北京告御状。如果身正不怕影子斜,大可以让他们去告,至少他们他们坚持告状的前提还是相信国家,相信有个说理的地方,毕竟国家设置了信访制度,就是给人用的。但是现实中就不会这么理想了,不少信访人员因为“越级上访”、“闹访”等行为被判寻衅滋事罪,这是很难让人接受的。还记得那个“提着儿子的头去信访”的老太太吗?为何信访人员如此极端,是因为他们不采取这种方式,他们的呼声就是没人愿意听,他们的诉求就是得不到反馈!有些地方用刑事手段进行打击,把人给关了,结果起了反效果,这个人放出来之后,反而“闹”得更凶了!中国这种“不闹不理”的风气,就是这样形成的。

总之,刑法还是要讲究谦抑性原则,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动用刑事手段,如果社会问题总是用刑法打击,关完人后依然解决不了问题,只会让矛盾越演越烈!

(本文系法律人刘桃原创,转载目的为探讨法律问题,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华夏民意网编辑 张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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