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调查
全国人大法工委函:欠缴物业费也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
在现代社会,物业成为城市助力基层治理的重要力量,而业主委员会属于促进物业规范管理的社会组织。那么欠缴物业费能否参加业主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复函,明确可以参选。
华夏民意网观察到,网络有一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函件图片,加盖“法规备案审查室”红色公章,应该是官方的真实函件。函件大意为业主委员会选举,有的地方法规以住户欠缴物业费,排除在业委会之外不符合法规,基层部门应该对此予以纠正。
函件文字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备函 (2023)155号。对提出审查建议的复函,xx同志:您提出的对《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必要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建议收悉。我们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上述规定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已要求制定机关尽快修改完善。感谢对国家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特此函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章),2023年11月28日。
上述复函显示,黑龙江省的某地,进行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有住户因欠缴物业费而不能参选,业主于是提出质疑,上书全国人大求证,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复函,此规定不符合上位法,要求当地制定机关尽快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法工委复函,虽然反映的是黑龙江,但是各地应该举一反三,应修改完善”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促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同时也维护发挥业主的合法权益,构建新时代社会和谐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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