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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调查

决策论坛:司法如何贴近人民!司法应吸纳和回应民意


编者:3月27日下午,蓟门决策论坛第130期“司法如何贴近人民”,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知名学者、律师就当前个别司法机关存在的脱离群众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节选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李红勃教授主题发言



这一期蓟门决策论坛,​主要做法理学研究的李红勃教授,从理论层面分享了三方面话题。

第一个话题,人类历史在漫长的过程中关于司法模式的基本变迁。这个变迁用一句话来概括,是指广场化司法到剧场化司法的转变。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并没有专门的法院,没有职业法官,所有的纠纷,包括政治决定,都是在广场上由公民来做出决定。后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概在12世纪之后就出现了专业法官,专业法庭。从广场化群众司法转变到剧场化的专业司法,而法庭的设置在西方跟宗教场所非常相似。审判的主体从普通民众变成了经由专门训练的,到今天是必须拿到专业资质的专业人士,司法的转型被马克思韦伯概括为理性化,但是司法理性化或专业化的转型,不意味着司法对民意可以拒绝,更不意味着司法可以与民主背离。

​第二个话题,我更愿意用“民意”代替“人民”这样的一个内涵极其丰富、难以界定的概念。人民的意志不管是用卢梭的公意,还是我们所说的民意,在今天,在一个民主的社会和时代,法治时代里,民意对司法的意义和价值何在?可不可以被代替?再从三点来探讨。

民意对司法的价值,第一是在政治层面。在政治层面我们今天论证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论证官方对公民做出决定,尤其在刑事诉讼中,直接决定你的资格、自由乃至生命的决定,必须要符合合法性依据。合法性依据从政治层面讲,就是党中央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司法领域,就是我们在最高院的工作报告看到的人民司法的概念。所以,民意实际上为司法提供了政治合法性的底色的论证。

第二,审判层面上,在法教育学或者法学方法论里,法官的裁判必须讲理由。这个理由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威性理由,一类是实质性理由。所谓的权威性理由是仅仅以其形式为裁判提供依据的,最典型的是宪法和法律。因为这条规定不需要再做任何道德论证,所以是权威性理由。但与此同时还有实质性理由,用我们通常的政治表达,就是法理、人情和天理。民意背后是实质正义的内涵,所以能够在法律法规这种权威性理由之外,为我们的每一个司法提供实质正当性,或者叫实质性理由。

第三,执行层面上,如果司法判决背离了主流民意,那它就失去了可执行性,即使用强制执行被迫服从,但内心仍是不认同的。所以,最好的执行是不仅在行动上遵守,而且在理念上认同。我想这就是在民主的社会里,民意对于司法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

最后一个话题是今天的主题,我们认可民意对于司法的价值和意义,那么司法应该如何去吸纳和回应民意?

这里要区分当事人和人民两个概念,当事人是利益相关方,而民众是利益无关方。司法要践行人民司法理念,实施推进司法民主,首要问题在于如何对待当事人这一利益相关方。简单来说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的尊重,尊重其在诉讼中从始到末的所有权利。这是民主对于司法最基本的要求。而同时,制度设计也应当允许外部的民意理性化参与。不能让法庭成为民意话语的狂欢,而应该是理性化和有形式的。中国的陪审制度是一个理性化的制度,这个制度需要激活和有效的运行,或许就可以避免一些好像程序正确,但是社会民意所不能接纳的情况。

从宏观层面,从公众的角度,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司法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环节,所以司法也一定要践行民主的理念,也就是司法必须要有对于整体民意的回应和归纳。比如说过去在刑法领域的正当防卫,严格过当导致民意汹涌,最高司法机关及时地做了回应。尤其是通过中国特有的司法政策这一机制,有效的把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民意理性化和感性化相衔接。另外,司法公开方面,司法不能以形式化或者理性化的方式来拒绝公众的关切或者说凝视。所以,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文书必须要公开,审判的过程要向公众公开,而不是利用各种许可证来限制公众进入法庭这一场域。在媒体的报道方面,媒体就是来揭示真相和供给公众可信的资讯的,所以司法一定要采用更友好的方式来对待媒体,重视媒体舆论。

美国法官布雷耶在《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书中提到,人民的信任来之不易。中国所有的法官和司法工作人员都要谨记这句话,人民对于司法的信任,对最后的公平正义的认可,是来之不易的。民主政治的有效运行,既需要一个独立而强大的、专业的司法系统,也取决于公正​的、专业的司法系统,同时也还取决于普罗大众对于司法的理解和认同。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主体,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的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指的不是讲给我,而是我体会、我理解、我认同,是发自内心的认可。在今天这一法治的转型社会,司法不能以专业化和理性化对民众的关切或者凝视予以拒绝。当然,司法毕竟有它的专业性和独特性。因此,司法对民意的吸收和归纳应该以理性化和形式化的方式进行,必须坚守法治的基本要求。

​论坛主持人:李红勃教授从司法民主,司法尊重民意的西方缘起,探讨了他对于今天这个话题的重要观点。还特别提到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当中,张军院长提到的如我在诉这一新说法,实际上这也是进一步践行十几年前司法改革初期就提出的,如何用肉眼所见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无论是人民也好,还是民意也好,在司法场域两个层面都会发挥作用。一个是在直接诉讼参与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证人、旁听人员当中,司法如何尊重和吸纳民意的问题。另一个是在公共场所、在舆论场,社会关注某一个案的时候,司法如何有效、善意且权威地回应民意的问题。现在我们社会公众领域确实存在着大量引起普遍反响的案件,包括正当防卫以及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遭受暴力对待,这些情况实际上都需要我们客观进行有效回应。

​文章来源蓟门决策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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