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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调查

三亚一房产企业状告媒体“名誉侵权”案终审判决败诉


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开发商诉媒体名誉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开发商所有上诉请求。媒体相关报道不构成侵权。



终审判决书认为,报社已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表达采访意愿,均未获回复,企业亦认可记者拨打及发短信的电话系登记在其法定代表人名下,在此情况下,苛求报社穷尽所有的联系手段并不具有合理性。终审判决书这一表述和认定,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报道的操作规范及类似案件审理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一审败诉

该起名誉侵权纠纷案源起中国房地产报社2021年7月21日全媒体平台推送的一篇新闻报道——《三亚热销楼盘被追债背后:工程欠下巨款,股东疑惑报案》(详见:
http://www.creb.com.cn/sylb/162256.jhtml)。这篇新闻报道了三亚海棠湾热销楼盘“龙棠大观”项目,被施工方投诉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

该报道刊发后,龙棠大观项目开发商三亚美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海龙公司”)认为该报道“内容故意歪曲、夸大事实”“严重诋毁其商誉、侵害其权益”,并称给其“经营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据了解,去年7月23日,美海龙公司委托律师向中国房地产报社发送律师函,要求报社“删除在各大网站、报社等媒体发布的新闻信息,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中国房地产报社对此也进行了回函,认为相关报道客观真实,不存在不实新闻报道,也未侵犯开发商名誉权。

之后,美海龙公司以相关报道侵权为由,将中国房地产报社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中国房地产报社删除相关报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美海龙公司诉称,相关报道刊发后,被腾讯网、搜狐网、新浪微博等各大媒体相继原文转发(载),“所刊发的事实甚至没有向作为新闻当事人的原告进行求证,文章故意歪曲、夸大事实,混淆视听,误导大众,不真实、不公正,严重诋毁原告商誉、侵害原告权益……”

被告中国房地产报社认为,相关报道是客观公正,内容真实,采编程序合规,原告无正当理由要求新闻媒体删稿,被告不能接受;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正常履行新闻媒体报道职责没有过错,报道内容不存在歪曲事实,原告所谓“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根本不存在。

一审过程中,被告中国房地产报社提供了数组证据,包括内部选题报审流程及记者采访多方的采访录音等证据,原告只提供了相关报道的原文。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现有证据,该院不能认定中国房地产报社具有侵犯美海龙公司名誉权的故意,亦不存在不实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美海龙公司主张中国房地产报社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据此,今年1月27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美海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败诉

美海龙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月23日,二审法院对此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网络视频的方式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美海龙公司主张中国房地产报社发表的相关报道侵犯了其名誉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美海龙公司主张文章所述“拖欠工程巨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与事实不符一节。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美海龙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公司确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存在纠纷,重庆某建筑公司起诉要求美海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等款项,并申请保全美海龙公司名下4800万元的财产,故报道中关于“拖欠工程巨款”的表述不存在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况。

法院还认为,相关报道中已明确说明法院就该案尚未作出判决,故报道该表述不足以导致美海龙公司名誉受到不利影响;另外,报道载明的内容为“曾先生告诉记者‘这笔被拖欠的款项,有一部分是农民工工资’”,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非涉案报道中的结论性认定,亦不存在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况。

其次,美海龙公司主张报道中关于开发商回避采访的内容不是事实一节。经法院审理查明,报道所述记者前往龙棠大观项目了解情况的过程,与录音内容基本相符。此外,记者还曾拨打了美海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的电话,并向其发送短信,表明记者身份及采访意愿,均未获回复,故涉案报道关于开发商回避采访的内容并无严重失实之处。

再次,关于美海龙公司主张涉案报道所述“美海龙公司在银行的上亿元贷款未还清”“公司账户上有巨额资金被一场转走”与事实不符一节。法院认为,报道明确上述内容系曾姓股东、詹姓股东所述,并非结论性认定,且就资金被转走的问题,中国房地产报社已提供受案回执证明股东报案一事,报道内容不存在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况。另外,美海龙公司主张曾姓股东、詹姓股东已被其公司股东会除名,但认可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最后,美海龙公司主张涉案报道仅采用单方意见,但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国房地产报社已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美海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表达采访意愿,均未获回复;美海龙公司亦认可记者拨打及发短信的电话系登记在其法定代表人名下,在此情况下,苛求中国房地产报社穷尽所有的联系手段并不具有合理性。

二审法院综上认为,中国房地产报社并不存在不实报道的行为,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中国房地产报社具有侵犯美海龙公司名誉权的故意,美海龙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报道而受有社会评价降低的实际损害后果。终审判决书称,美海龙公司上诉主张涉案报道与事实不符、侵犯其名誉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4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陈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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