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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调查

五月起实施信访工作条例!涉诉涉法信访问题该如何维权


涉法涉诉信访时代终结,诉讼与信访被分离,新条例下该如何维权?



2022年5月1日,《信访条例》将完成其“服役”17年的光荣使命正式“退休”,取而代之的是《信访工作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对新时代下信访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高度重视。

对于普通群众而言,“有困难,找政府”已成为一句时常挂在自己嘴边的口号。生活中出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就会尝试通过信访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自己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希望有关行政机关能依法予以处理。

人民群众相信政府,与政府保持密切联系本是一件好事。但在信访工作实践中,存在部分信访人将涉法涉诉问题以信访形式提出的情况,往往会造成一种尴尬局面的产生。一方面,接访行政机关难以直接去干涉信访问题相关的司法活动,即使是司法机关自己接访,也很难突破司法活动的秩序来解决信访问题;另一方面,信访人所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如果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没有得到满意的信访答复,反而会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信任,更有甚者可能会实施过激行为,造成不良的社会负面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信访制度的改革尤为重视。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要求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2022年4月,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意在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其中,对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2、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3、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简单来说,就是在《信访工作条例》正式实施后,信访人涉法涉诉信访将不再被受理,会被告知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对于信访事项中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内容会被分离出来交给相应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于仍处于法律程序处理中的信访事项,继续按法定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事项处理。

上述信访制度的改革有利于明确信访与诉讼各自的功能定位,杜绝因无明确规定而相互“打架”的尴尬情况,确保信访制度的有序运行。

那么在《信访工作条例》新规下,涉法涉诉的相关问题该如何通过法定程序进一步得以解决呢?给大家普及以下几种常见的司法救济途径以供参考:

民事、行政诉讼的再审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均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也就是说,当事人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者二审的法律文书,可以在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自己认为不公正的裁判。

刑事诉讼的申诉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人民法院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则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纠错;如人民检察院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会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以达到纠错的目的。

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程序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若不服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可以找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如原赔偿决定确实存在错误,则赔偿委员会将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利。

总之,信访人可以根据自己面临的涉法涉诉问题的具体情况优先选择适合的司法救济程序来寻求解决问题,这样才更有可能提高维权效率,真正使纠纷早日得到妥善解决。

作者为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来源行政诉讼李律师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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