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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众知情权!忻州中院出台接受舆论监督工作规定
5月22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就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构建法院与媒体良性互动关系,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规定》要求:全市法院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高度重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充分尊重媒体记者合法的采访权益,有效地引导来访记者进行理性报道,做到善管、善用、善待媒体。全市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规定》强调:全市法院要积极构建与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改进工作。对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中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规定》还就全市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归口管理、请示报告、登记报备、资料提供、接待流程、注意事项、宣传纪律、线索移交以及新闻发布相关事项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来源忻州中院 齐慧峰
华夏民意网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