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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

人民法院报:从三个维度守护公平正义




看了专题纪录片《红色法庭百年志》第三集《公平正义》,不由想起古老的法律格言:“法乃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只要特定法具备“可诉性”,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行可以为该领域带来公平与正义。这是司法天平给社会带来的神奇效用。为了保证该效用,司法天平应该具备三个维度的质量要求:

第一个维度,司法过程必须塑造案件证明规则的正当性。任何一项诉求都基于特定事实主张,答辩方否认时,该主张就必须被证明。以常见的民间借贷案件为例: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还债,而被告否认借钱,那么原告就要证明被告曾经借过。如果不能有说服力地向法庭证明该事实,就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拿出复印的欠条或借条,被告不承认复印件真实性,该证明责任也没有完成。虽然复印件可能源自原件,原件和复印件内容又可能一致,但是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该复印件仍不能作为认定原告所主张事实的依据。原告诉求仍然应被驳回。这一判决是公正的,其原因在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正当性。虽然原告不能证明,并不代表被告就一定没借,但诉讼中将该证明责任分配给该项请求的主张者,是保证借贷关系稳定性和防止诉讼欺诈的必然安排。假设反过来,持有复印件借条的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还债并且获得胜诉,那么对于一个社会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司法体系将产生非常严重的冲击。

第二个维度,司法过程必须塑造诉讼或非讼业务的程序正当性。为了追求最大程度的实体正义,司法过程必须具备最大程度的程序正当性。纪录片所反映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发展过程印证了这一点。如果裁决方被收买、被诱惑、被干涉,被胁迫甚至被被诉讼一方直接命令和指挥,那么就丧失中立性,变成前述的自我审判。

不得没有审理就进行判决也是一项自然正义的要求。没有充分听取双方关于案件的意见就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对错,就属于“未审即判”的情形。在诉讼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举证、论辩、陈述和自我辩护的权利,是程序正义的自然体现。“先定后审”也违背自然正义的要求。先有裁判结论然后再审理,就将审理工作完全形式化,等同于剥夺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陈述和辩论权利,也使案件裁判大概率出错。杜绝“先定后审”不仅提高司法质量,也是程序正当性的一个必然要求。“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也违背程序正当性原理。只有直接审理案件的主体才能对举证质证过程作出有效判断,因此审理者即裁判者是程序正义内涵之一。纪录片所总结的我国“司法责任制”的发展过程正是契合该项要求。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超过实体正义。司法过程具有对抗性,程序正当性使参与主体感受到对抗规则的公平性。再者,任何实体公正都需要通过正当程序予以识别与创造。程序正当性关联司法业务的方方面面。司法天平必须反复“校准”,保证天平本身以及衡量过程的规范性,从而最大程度保障衡量结果的正当性。

第三个维度是法律责任的精准认定。法是区分与保护权利的权威体系,为了保护权利,需要精准的确定义务和责任。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死刑更应该慎重,纪录片所记载的重大案件审理或纠错过程就是要追求法律责任的精准性。法律责任还包括行政和民事责任。在常见的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正确认定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就能塑造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实体公正。裁判者在面临没有明确安排的时候,需要根据法律规范的涵义,并按照人们通常的理性观念来确定义务和责任。“圣人无常心,以百姓之心为心。”法律责任的认定需要司法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但是该认定标准又具有主观的普遍性。发现并遵循该普遍性,就是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从而使社会主体“诚实生活、无害他人、得到自己应有的利益与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网编辑 张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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