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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

陈惊天:让弱势群体充分沐浴公平正义的阳光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解决打官司难而实施权利救济的一种公共法律服务制度。自1994年初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中国司法法律援助制度起,我国法律援助走上不断发展完善的轨道。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进行部署。近些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援助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质量不断提升,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法律援助发展不充分不完善的问题还客观存在,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专门的《法律援助法(草案)》还在研讨修改中。除此之外,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比较分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文,以及一部门或者多部门联合制定的专门文件,不成体系。另一方面,法律条文细化程度不够,可操作性有待提升。专门性文件多采用规定、意见、办法等形式,法律位阶的问题影响了文件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二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数量不足。律师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主体,虽然现在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基本上做到了省、市、县、乡的全覆盖,但由于公职律师编制紧缺,有限的专职法律援助律师面对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显得捉襟见肘。对于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案件吸引力低,愿意参与法律援助的律师还是少数。三是法律援助的质效有待提升。实践中,无论是公职律师还是社会律师,对其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缺乏激励机制,导致法律援助出现低质低效的现象,一些法律援助沦为走过场走形式的“应付任务”。四是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需进一步加强。基于法律援助的“全覆盖”要求,不管是在援助范围、援助阶段、援助形式还是在援助质效上,要保证当事人获得达到市场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必要可观的经费是必然要求。

法律援助是保权益、促公正、暖人心的重要民生工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首先要做好法制保障,以法立制,尽快构建起以《法律援助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法律援助的法治“全覆盖”;其次要做好人才保障,打造一支讲责任、有能力的专业队伍,通过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考核机制、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让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都积极有效参与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援助的人才“全覆盖”;最后要做好财物保障,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重要性的认识,在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充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政府、私人以及社会组织协同合作的多元主体援助格局,优化法律援助供给模式,实现法律援助的财物“全覆盖”。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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