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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媒体舆论!《民法典》这几条要知晓
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关于《民法典》的各类消息媒体已经多有报道,华夏民意网要说的是这部涵盖广泛的新法典,不仅有多项维护民权的具体内容规定,而且还有几条法规内容关乎网络媒体言论。
作为媒体工作者学习领会《民法典》的新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把握网络媒体言论的法律尺度,以便在工作中有的放矢地进行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而关乎网络言论的这几条法规,对于经常上网发帖的普通公民也应知晓,防止触碰法律的红线。
《民法典》第999条明确新闻舆论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20条明确了对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1025条明确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免责条款: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上述三条只是关于新闻舆论的相关条款,《民法典》关于网络信息的规定还有许多内容,网络舆论工作者有必要对于这部新法典加以了解学习。另外关于网络传播业界层面,《2017年中国互联网新闻市场研究报告》将网络新闻生产主体分为四类,第一类中央新闻网站;第二类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第三类是商业网站;第四类是依托社交平台产生的个人或机构自媒体。
编辑 张汉英 邮箱 hxmyw9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