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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

人性化执法!岚县检方对精准贫困户免予起诉



岚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精准贫困户盗伐林木案 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进一步在检察工作中落实好“少捕慎诉”与法治扶贫的刑事政策,6月18日,在经过严格公开听证会后,岚县人民检察院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魏某某盗伐林木一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一、案情回顾

2020年3月初到4月底,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为修建房屋自用,在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石桥林场安家沟营林,使用手锯盗伐华北落松树96株,并将盗伐的林木全部运送回自家院内存放。2020年5月9日被黑茶山分局石桥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盗伐树种为华北落叶松,被盗伐木材材积为2.2902立方米,蓄积3.272立方米。

二、公开听证

在审查该案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在对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做社会调查时发现其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案件涉及脱贫攻坚,需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经审查认为该案拟作不起诉处理,为进一步增加不起诉案件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6月17日,岚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了魏某某盗伐林木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人大代表、律师、村委代表、拟被不起诉人等参加了会议。

会上,按照公开审查流程,副检察长马亮珍、案件承办检察官牛慧向参会听证人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就案件做了详细介绍,并阐述了拟作不起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定:拟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为自用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森林,认定蓄积为3.272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构成盗伐林木罪。但魏某某盗伐蓄积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此次盗伐林木是用于自己危房改造,属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特别是属于精准贫困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魏某某相对不起诉。

随后,与会听证人员分别发表了意见,均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处理的决定。大家一致认为,该起案件在认定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拟作不起诉处理,既严格依据了法律,又兼顾了情理,让案件当事人在检察办案环节感受到“司法温度”。同时,侦查机关代表也提出应依法对拟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作行政处罚,责令魏某某补种所盗伐林木株数十倍的树木。魏某某表示接受该处罚,并保证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保质保量完成“补植复绿”的义务。

三、司法救助

但根据魏某某自身经济状况,让其补种近千株树苗,确有困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办案部门不仅打击犯罪,更要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使其悔过自新,同时更让他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为防止魏某某在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因受处罚而返贫,同时也为尽量降低办案对贫困群众及脱贫攻坚工作的影响,岚县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决定为魏某某救助三千元购买树苗,让其“补植复绿”,履行行政处罚义务。拟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对检察机关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起涉贫案件发生在脱贫攻坚收官之年的关键时期,是落实法治扶贫的具体举措。该起案件的办理,寓法于情、融法于理;秉持服务大局的理念,将服务保障脱贫攻坚贯穿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实现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 张汉英 邮箱 hxmyw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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