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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

山西岚县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入选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十起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岚县人民检察院诉岚县水利局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据了解,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恒公司)项目井田位于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准保护区。2017年9月,岚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岚县检察院)向岚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制止昌恒公司在岚河(汾河一级支流)内私设排水口、排放污水的行为。同年10月14日,岚县水利局对昌恒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前拆除排污口,并处罚款10万元。2018年3月,岚县水利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岚县人民法院认为,岚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故裁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岚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岚县水利局不依法履行拆除昌恒公司私设排水口的法定职责违法;判决岚县水利局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系为制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非法排污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监督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全面履责,保障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制度的严格落实。

来源山西日报,原题为山西省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编辑 张汉英 邮箱 hxmyw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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